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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淮东线淮安至金湖段路面工程施工项目NHD-HJ21-2009-7-10

//www.lmjx.net 2009-7-7 13:12:09 中国路面机械网 

1、项目名称

宁淮东线淮安至金湖段路面工程施工项目NHD-HJ21 

2、招标编号

 

3、招标代理单位

 

4、建设地点

淮安市淮安市清浦区、工业园区  

5、专业

路面   招标种类 项目施工  

数量规模

10   单位 km  

投资总额

3000万元  投资币别 人民币  

招标内容

起于宁连公路淮安南门立交淮海南路跨宁连路桥头,终点为淮安工业园区淮河入海水道北堤,9.86km一级公路路面施工项目招标 

计划开工时间

2009-8-1   计划竣工时间 2009-12-31  
 
联系人 林玲、王大勇  联系电话 0517-83669134 
传真 0517-83669163 
 
1、报名开始时间 2009-7-6  报名截止时间 2009-7-10 

上午工作时间

08:30 至 11:30 

下午工作时间

15:00 至 17:00 

节假日

休息 
2、报名地点 本次报名采用网上报名,不接受潜在投标人的登门报名。 
3、报名条件
(1) 企业资质、资信 具有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 项目负责人资质资格 项目经理:持有有效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持有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8年(含)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经验,至少担任过一任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路面工程(即沥青混凝土路面、二灰碎石或水稳碎石基层)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经理无其他在建项目(或具有业主出具的可调离证明)。
主要技术负责人(即项目总工):具有工程类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具有8年(含)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经验,担任过至少一任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路面工程(即沥青混凝土路面、二灰碎石或水稳碎石基层)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管理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建设或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本工程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
 
(3) 质量、业绩信誉 近3年有较好地完成过类似公路工程(即沥青混凝土路面、二灰碎石或水稳碎石基层)的施工经验,且:
1)近二年以来未发生经有关部门鉴定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廉政问题;
2)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业务合作单位工程款、材料款,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3)在我市交通项目中已履约完或正在履约的工程中表现良好(任一同类项目连续两次被评定为中的或一次评定为差的,将在其后的半年时间里限制该单位通过资格审查;任一同类项目连续两次被评定为差的,将在其后的一年时间里限制该单位通过资格审查);
4)无不良企业信誉记录的,有较好的施工质量和信用。
 
(4)其它证书、证明文件  
(5)需携带的材料 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材料:
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拟投入本合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果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在信息卡中的业绩信息不能满足报名要求,需在报名时携带由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
 
 
   本次报名采用网上报名,不接受潜在投标人的登门报名,本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资格后审,通过资格审查是投标人参与评标和中标的前提条件。具体报名程序为:
(1)拟报名单位仔细阅读网上公布的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报名条件。
(2)符合报名条件且有意向参加投标的单位,进入江苏省交通厅网页www.jscd.gov.cn,在右侧中间点击“投标”经登陆后进行网上报名操作。招标人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请尽快通知招标人并确认报名成功,否则,由此带来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招标文件将发售给网上报名通过的单位,购买招标文件时携带相关材料,缺少材料之一者,招标人将拒绝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另行通知,招标文件收取成本费1000元人民币/合同段,图纸收取人民币500元/合同段,售后不退。
(4)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江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由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联系电话:025-52853032,办理地点:南京市升州路16号,联系人:王工、袁工。信息卡中主要信息需要更新,或主要信息不能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或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到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更新信息卡中资料或建立信用档案。如投标申请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信息卡中主要信息仍未更新,或主要信息仍不能满足招标公告要求的,招标人将会把投标人递交的主要信息证明材料原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查,待评审结束后退还。未按要求提供原件的,评审委员会可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的规定,有可能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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