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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平栾山公园路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公告-2010年9月10日

//www.lmjx.net 2010-9-8 11:22:20 中国路面机械网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工程类型:市政公用项目市政道桥项目
项目编号:44038320100069
项目名称:平栾山公园路道路改造工程
工程编号:44038320100069001
招标工程名称:平栾山公园路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招标
工程地址:宝安区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经办人:邵工办公电话:0755-83521052,移动电话:,
建设单位: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
经办人:钟工办公电话:0755-83183155,移动电话:
计划总投资:650.0000万元本次发包工程估价:585.0000万元
本次招标面积:0平方米
本次招标内容:施工总承包:道路改造、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等。
(以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内容为准)
计划开竣工日期:201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25日
发布招标公告暨投标报名时间:2010年9月7日14:00时至2010年9月10日17:00时
拟采用评标定标方法:抽签定标法
资格审查方式:现场报名。
投标报名条件:
本工程不采用政府预选承包商制度,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企业最低资质要求:(无)(项目经理--二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项目经理二级);
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项目经理二级);
拟派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最低资格等级:二级
投标申请人应当具有的同类工程经验要求:--
其他报名条件要求:本工程不采用政府预选承包商制度,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最低企业资质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及以上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
拟派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最低资格等级:贰级及以上(专业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专业);
其他投标条件要求:
1.独立法人资格且经工商行政部门年审合格;
2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投标申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不良记录(未被国家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广东省和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其中之一明令取消投标资格,且与本招标人没有尚未解决的争议和法律纠纷);
4.自2009年9月1日起至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止(前1年内)在深圳市未因重大安全事故而被有关部门查处;
5.今年以来,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或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被接受;
6.受到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在暂停承接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工程期间,不得参与本次招标工程的投标;
7.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议函》,列入名单的施工企业不得承接政府投资工程。
8.①立新路(福海大道-福新街)道路改造工程②新横坪公路K39+628~K41+950人行道及过街设施工程③西宝线K49+623.68-K51+598.654平南路口至龙城大道路口城市公路整治工程④Y162新岗线道路改造工程⑤新安公园路(广深出口-新安四路)道路改造工程⑥平栾山公园路道路改造工程⑦石岩吉祥路(宝石东路-石岩大道)道路改造工程⑧龙华中环路(工业西路-和平路)道路改造工程共八个项目将根据此编号顺序开标,同时报名两个及以上项目的投标单位最多只能中两个标,已中两个标的投标单位将不得参与下个项目开标。
另:
1、在招投标活动中因串通投标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或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被接受;
温馨提示:
1、投标人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投标,有关服务指南见“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www.szjsjy.com.cn)”或“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
(1)企业资质信息备案登记,并办理企业信息卡及录入投标员指纹信息;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在深圳市建设局备案注册并办理联合体投标卡,主体单位投标员已录入指纹信息;
(2)办理“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会员登记;
(3)办理拟派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信息备案登记。
2、需现场报名的,投标人须由投标员携带企业信息卡,联合体投标由主体单位投标员持联合体投标卡,到福田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三楼11、12号窗口递交下列投标报名资料:
(1)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2)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复印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以及拟派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4)如有同类工程经验或在深工程经验要求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发包范围内有土石方外运工程的,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供拥有正规泥头车队伍的证明文件或与正规泥头车队伍签订的土石方运输协议(附该正规泥头车队伍证明文件)。
注意:所有报名资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并附上联系方式,装订成册(必须包括传真号码和手机号码);外地企业还须提供原件以备查验。
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工作的通知》(深建管[2007]45号)的有关规定,凡是应招标的政府及社会投资工程,且属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I和II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I和II组、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I和II组企业可承接的工程,应当实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具体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地基基础与主体部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中的地基基础与结构部分;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中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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