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 |
灌南县新港大道三期(沿海高速公路~大港村段)工程 | ||
2、招标编号 |
GNZJ-2009-23 | ||
3、招标代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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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地点 |
灌南县三口、长茂镇境内 | ||
5、专业 |
道路 桥梁 | 招标种类 | 项目施工 |
数量规模 |
14 | 单位 | 公里 |
投资总额 |
35000万元 | 投资币别 | 人民币 |
招标内容 |
新港大道路线起自堆沟港镇灌河大堤,穿过连云港市化学工业园区,向西南方向沿中心路经五队乡、田楼乡,下穿沿海高速公路,与204国道交叉后,进入长茂镇境内,向西跨越灌河,经三口镇、新安镇接上灌南县北环路,绕越灌南城区北侧后,折向南,终止与迎宾大道(省道235)交叉口处,路线全长59.761公里。本次招标路线起于沿海高速公路灌南东互通向西止于三口镇大港村,路线全长14.174km。按一级公路标准新建,路基全宽24.5米,中央分隔带宽2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路面工程内容为:5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16C)+7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C)+沥青下封层+36cm水稳碎石+20cm12%石灰土。灌河特大桥桥梁总长1169米,引桥为组合箱梁结构,主桥为变截面连续箱梁结构,桥梁宽度:双幅分离式,具体横断面组成为:0.5m(防撞护栏)+10.75m(行车道)+ 0.5m(防撞护栏)+1.0m(中央分隔带)+ 0.5m(防撞护栏)+10.75m(行车道)+ 0.5m(防撞护栏),总宽24.5 m。 本次招标共分两个标段,其中道路标LX7包含路基路面及附属工程,为沿海高速公路灌南东互通至终点为K14+174(含桥梁7座,圆管涵54道,盖板涵10道),共13公里。特大桥一个标段XGDDGHDQ标,详细工程量见招标文件。 | ||
计划开工时间 |
2009-12-30 | 计划竣工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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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朱正菊 王 亮 | 联系电话 | 0518-83219202 |
传真 | 0518-83219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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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名开始时间 | 2009-11-23 | 报名截止时间 | 2009-11-27 |
上午工作时间 |
08:30 至 12:00 | ||
下午工作时间 |
14:00 至 17:30 | ||
节假日 |
休息 | ||
2、报名地点 | 通过江苏省交通厅网站(www.jscd.gov.cn)的招投标管理系统在网上报名,不接受潜在投标人的登门报名,具体报名程序及要求详见其它说明。 | ||
3、报名条件 | |||
(1) 企业资质、资信 | ①、具有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卡; ② 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最近一年年检合格; ③ 道路标资质要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特大桥资质要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以上资质都必须具备相应的丙级以上试验室资质;同时要求投标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中应明确注明以上相应资质的有关条文,业主不接受资质证书中的其它有关施工能力的解释性条文。 ④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⑤ 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并不允许转包和违规分包。 | ||
(2) 项目负责人资质资格 | 项目经理 ①、公路专业一级建造师资质; ②具有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③至少担任过一任同等工程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①、路桥及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 ②具有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③至少担任过一任同等工程项目总工 | ||
(3) 质量、业绩信誉 | 较好的承担过同等规模以上或类似工程施工,信誉良好。 | ||
(4)其它证书、证明文件 |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试验室资质证书、资信登记(有)、安全许可证书、招投标信息卡等。 | ||
(5)需携带的材料 |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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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名单位必须持有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卡(若无此卡请立即到省交通厅办理,否则无法报名),请仔细阅读本招标公告,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即可进入www.jscd.gov.cn网站,在网页右侧中间点击“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进入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信息系统,经登录后进行网上报名操作完成网上报名程序,网上报名完成后无需电话告知招标人并确认报名是否成功,申请人需核实是否已在网上成功报名,请进入江苏交通网页的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申请人报名的账户登录,点击“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栏目,在其“资审报名查询”子栏目中进行查询。 2、网上报名时,在联系人信息中请务必留下手机号码和传真号码,以便联系. 3、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的方式。 4、本项目报名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27日17:30时。逾期不予受理。 5、领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